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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8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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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806號 原 告 廖國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2月8日北監花裁字第44-P2NB40612號裁決,提起行政 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、2項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、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7條 之3第1項規定,應補正事項如下: 1.起狀記載原告地址花蓮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號」,與狀附裁決書所 載「蕉山1號」門牌地址不符,應表明正確之地址。 2.應補正被告: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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