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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8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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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826號 原 告 胡世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 特此裁定。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規定,訴狀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 (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文號),並附具裁 決書影本。(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,即屬不備起 訴要件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黃 翊 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季 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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