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6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62號 原 告 曾震宏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 負擔」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,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。 二、茲因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主文欄第二項 原記載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」,然本件裁判 費用應為830元,此據原判決理由欄八所詳述,該主文欄所 載顯屬誤寫誤繕之情,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,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 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2  月  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