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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9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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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988號 原 告 陳威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、第107條第1項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依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意旨及隨狀檢附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 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-C9SB01064號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,本件原告似係就該裁決書提起撤銷 訴訟。惟訴狀亦檢附改制前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 理站97年2月25日監字第裁00-000000000號裁決書,而原告僅於 起訴狀訴之聲明一、記載「原處分撤銷」,並未具體表明原處分 為何,應予補正(例如:起訴狀訴之聲明一、記載「原處分〈即 何機關日期文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〉撤銷」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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