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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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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38號 原 告 葉梨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 112年6月12日中市裁字第00-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11月23日112 年度交抗字第46號裁定發回更為審理,核有起訴程式之欠缺,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 裁定。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(如有其他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,例如提起撤銷訴訟 已逾法定期間,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,請妥適考量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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