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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綜合所得稅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地訴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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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峙嘉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黃若清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洪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417號案件偵查終結 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「除前項情形外,有民事、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 訴訟之裁判者,行政法院在該民事、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 結前,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」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 定有明文。考其立法目的,係若有民事、刑事或其他行政爭 訟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,但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 影響者,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、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 前,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緣原告於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其取自雙 和明師中醫診所(下稱雙和診所)薪資所得新臺幣(下同) 1,326,240元;經被告依據通報及查得資料,以原告短漏報 另取有雙和診所薪資所得2,044,209元,重行核定原告102年 度綜合所得總額,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。原告不服,申請 復查未獲變更,提起訴願亦遭駁回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 三、經查,本件綜合所得稅事件,雙和診所相關人員因含前述爭 訴事實在內所涉刑事案件,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 臺北地檢署)109年度偵字第28417號偵查中。由於本件有關 原告是否短漏報薪資所得、短漏報薪資所得之數額,及是否 有故意逃漏稅捐之情形等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,該刑事 案件偵查結果與本件審理之爭點相類似,具有高度關聯性, 且因該刑事案件尚未終結,無法提供本院該案電子卷證檔案 為本件審理之訴訟資料,此有本院113年2月5日公務電話紀 錄在卷可稽。經本院審酌本件與該刑事案件爭點相類似,牽 涉本件訴訟之裁判,為求訴訟經濟,避免日後判斷歧異及重 複調查之勞費,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,於上 開臺北地檢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 要,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7 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楊甯伃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洪啟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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