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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巡交字第61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振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617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 第2款規定,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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