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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廢棄物清理法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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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160號 原 告 蔡其諼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。 理 由 一、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 元。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當事人應預納之。其未預 納者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;逾期未繳納者,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,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、第100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,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,於簡易訴 訟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1月11日新北 環稽字第41-111-11000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書及訴願 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,有起訴不合程式 情事,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112年5月22日, 以112年度簡字第52號裁定補繳裁判費後,原告聲請訴訟救 助,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9號、本院高等行 政訴訟庭112度抗字第24號駁回確定,是爰依首揭規定,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起訴裁判費2,000元,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法 官 蔡鴻仁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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