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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慰問金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4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馥均 訴訟代理人 陳立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間慰問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提 起上訴。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、第98條第2項規定,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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