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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就業服務法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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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299號 原 告 銓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喬筑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王俐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應於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」、「原告之 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… 六、起訴逾越法定期限。」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、 第10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復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,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。 二、查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12年8月8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5 909號訴願決定書(見本院卷第17至22頁),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,惟訴願決定書於112年8月9日送達原告上揭住址,由 大廈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,併 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蓋其私章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 見本院卷末),可認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(最高行政法院10 8年度裁字第24號裁定參照)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, 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2年8月10日起算,又原告住所位於新北 市,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,應加計在途期間 2日,起訴期間依法應於112年10月12日屆滿,詎原告遲至11 2年10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有本院加蓋於行 政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(見本院卷第13頁) ,已逾法定不變期間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則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,依首開法條規定,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本件已因 原告起訴逾期,欠缺實體判決要件,應予程序上駁回,自無 從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為審究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6款、第104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法 官 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黃士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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