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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農保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32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金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胡寶琳間農 保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20號 裁定提起抗告(誤載為「異議聲明」),查本件抗告,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 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芸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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