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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3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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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國立馳茗商行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代 表 人 劉定國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 程式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、2項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 駁回訴訟,特此裁定。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、第57條、第105條規定,訴狀應表明 下列事項: 1.記載「原告」國立馳茗商行。 2.表明「起訴」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)及訴訟標的 (即不服何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、訴願決定日期文號)。 3.補正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。 如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 81號訴願決定,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:新北市政府,代 表人:侯友宜(市長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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