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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3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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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吳俊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等事件,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 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-CG9D53034號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程式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,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訴訟,特此裁 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、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,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一千七百元。 1.原告起訴請求原處分罰單撤銷、返還罰鍰1,200元部分,屬 交通裁決事件。 2.請求給付「偷吊費」175元、「精撫金」400元部分,為一般 給付之訴,非為前開交通裁決訴訟。 3.合併提起行政訴訟者,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,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,徵收裁判費二千元。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三百 元,應補繳一千七百元。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應補正完整之被告機 關名稱: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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