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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3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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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362號 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戰車營 代 表 人 梁正鋒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 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下列第1、2項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二 千元。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,應補正提出由原告機關及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。 三、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、第50 條、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,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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