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交通裁決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交字第10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交字第103號
原 告 陳妍霖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
民國112年12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-P00000000、48-P00000000
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之
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
訟,特此裁定。
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
三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法 官 陳雪玉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怡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