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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交字第2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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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05號 原 告 王復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月30日桃交裁罰字第58-A00000000、58-CP0000000、 58-CV0000000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,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 訴訟,特此裁定。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,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(即裁決機關)為 被告: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,代表人:林文閔(處長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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