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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交通裁決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交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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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52號 原 告 許淑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出行政起訴狀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轉送書狀於本院,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、2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。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,訴 狀應補正下列事項: ㈠表明訴訟標的(即不服何機關所為之裁決書日期文號),並 附具裁決書影本。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(即裁決機關)為被告,並記載其代表人 之姓名。例如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7日桃交裁罰字第58-D5QA80454號裁決,應補正被告 :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,代表人:林文閔(處長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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