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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停止執行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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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承樺 楊駿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空軍軍官學校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:「聲請或聲明,不徵收裁判費。但 下列聲請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:三、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 停止執行之裁定」,本件自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 聲請人繳納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磨佳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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