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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退除給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地訴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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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浦淮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(下稱退輔會)等間 退除給與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而原告本件起訴聲明為:(一)被 告退輔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9,170元,並通知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臺銀)原告得辦理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 8月22日止之優惠存款;(二)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( 下稱基管局)應給付原告162,341元。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 告退輔會應通知臺銀原告得辦理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8月22日 止之優惠存款部分,原告陳明此部分所受之利益計192,277元, 有行政訴訟陳報狀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673,788元(計 算式:319,170元+162,341元+192,277元=673,788元),為150萬 元以下、然逾50萬元者,是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,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000元,而原 告前僅繳納2,0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2,000元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磨佳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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