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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勞工退休金條例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地訴字第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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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李世宇 律師 吳涵晴 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,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19039號、112年12月4日勞動法訴一 字第1120020622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之欠 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 ,特此裁定。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、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,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四千元。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, 應補繳二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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