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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撤銷假釋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監簡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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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號 原 告 莊立尉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,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8月 9日法矯署復字第11201036160號復審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 下列程式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 駁回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、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 、第134條、第136條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、第57條規定,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 應記載事項: ㈠記載「原告」莊立尉。 ㈡補正被告:法務部矯正署,代表人:周輝煌(署長)。 ㈢表明起訴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 雪 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季 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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