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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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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國祥 上列原告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,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12年11月7日衛部法字第1123161015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 ,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。 二、如委任訴訟代理人,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, 依同法第50條、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,並表明代理 權之範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黃 翊 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季 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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