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醫師法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蘇麗玲 上列原告因醫師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,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 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。 二、依同法第105條、第57條規定,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(即不 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