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請求補發薪津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李東潤 上列原告因請求補發薪津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經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438 號裁定移送審理。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、第104條之1、第229條規定,關 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,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: ㈠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以下者,屬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,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。 ㈡其標的之金額逾50萬元、在150萬元以下者,屬地方行政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,應繳納裁判費四千 元。 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、第3條、第57條、第105條規定,應補 正下列事項: ㈠表明訴訟種類、訴訟標的(即不服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日期 文號)及其標的之金額。 ㈡經訴願程序者,並附具決定書影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