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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違反銀行法等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   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 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嘉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嘉興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 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,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,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, 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,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 訴理由書,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,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,逾期將逕依刑事 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,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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