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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殺人未遂等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訴字第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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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3 768號、111年度偵字第12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葉俊呈所犯均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, 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經法官告 知協商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本院同 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 定,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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