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軍簡上附民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軍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蔣宇婕 被 告 胡育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1年度軍金簡上字第1 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 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:事實及理由部分援引刑事卷證資料(即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 載告訴人蔣宇婕部分),爰依法請求被告胡育祺賠償,並聲 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00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。 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,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,若無刑事 訴訟案件存在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 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雖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1年 度軍偵字第28號併案移送本院111年度軍金簡上字第1號刑事 案件審理,惟本院審理結果,認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詐欺之 部分,與該案不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一罪關係,而無從併 予審理,而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。因此,本件原告既 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,此部分顯未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,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無刑事訴訟之繫屬,依前 開規定及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自有 未合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附麗,亦併予駁回 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