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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公共危險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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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義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 228號),本院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,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;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 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案被告宋義雄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,據其 於本院訊問時陳稱:承認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,同意 改行簡易程序等語(見本院卷第118至119頁),已自白本案 被訴之事實,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、飲酒時間確 認單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 、(二)各1份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12張、臺東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張等在卷可稽 。是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 現存之證據,已足認定其犯罪,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依職 權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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