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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妨害秩序等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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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被 告 范崇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少連 偵字第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等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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