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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妨害秩序等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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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懿軒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鄭彥晨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曾立言 選任辯護人 楊逸政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顏冠志 上列被告所犯妨害秩序等案件,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, 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經法官告知協 商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本院同意 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 之11第2項之規定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 序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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