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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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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思羽 被 告 呂秀菱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(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9號)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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