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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琦景(原名高浩能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毒偵字第2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高琦景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 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          法 官 陳昱維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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