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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毀棄損壞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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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瓊儀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傅瓊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;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傅瓊儀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提起上訴,其上 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,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(須載明上訴之具體 理由),逾期未補正者,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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