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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竊盜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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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2年度易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智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904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;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 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案被告方智成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,據其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表示: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承認,同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等語(見本院卷第112頁),已自白本案被訴之事實,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向希默於警詢時之證述,且有贓物認領照片12張、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查訪紀錄表2份、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、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物認領保管單、刑案現場測繪圖等各1份在卷可稽。是本院認為綜合被告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,已足認定其犯罪,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依職權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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