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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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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(法扶律師) 具 保 人 劉竹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劉竹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案被告王忠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於偵查中 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,本院訊問後,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規定,命其以新臺幣(下同)4萬 元具保,而由具保人劉竹彥繳納4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 等情,有本院民國111年9月29日訊問筆錄、本院被告具保責 付辦理程序單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 件附卷可稽。茲被告於113年1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時,經本 院合法傳喚,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,被告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,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, 被告復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,有本院113年1月11日準備程序 筆錄1份、本院送達證書3份,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3年2 月5日信警偵字第1130004517號函附拘票、拘提報告書、戶 役政連結查詢作業系統查詢結果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佐,堪認被告顯已逃匿,依前揭規定 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昱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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