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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肇事逃逸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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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6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劉建麟所犯均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,經受命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 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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