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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公共危險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語嫣(原名周榆暄)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撤緩偵字第1 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 之案件,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告自白犯罪,不論該 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,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,即不得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被告周語嫣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,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(交查卷第14頁),揆諸全案卷 證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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