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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肇事逃逸等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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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帆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(法律扶助) 上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 2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被告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及肇事逃逸部分,同意由當事人進行 協商程序,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及肇事逃逸部分,所犯均係死刑 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經本 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,嗣當事人雙方合意 且被告認罪,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,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告之意見 後,本院同意就上開部分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並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,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 適用,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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