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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違反森林法等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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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世珍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 字第1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朱世珍所犯均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 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,經法官告知協 商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意見後,本院同意當事 人進行協商程序,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,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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