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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宣告沒收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承宥(已歿)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1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(槍枝管制編號:一一O三O二六一七四) 及非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王承宥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,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0 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。惟該案中扣案之仿手槍外型槍 枝1支(槍枝管制編號:0000000000)及非制式子彈1顆係屬 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 單獨沒收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 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09號為不起訴處分,於民國 112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,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。又扣案之非制式 手槍1支(槍枝管制編號:0000000000)及非制式子彈1顆均 具有殺傷力一事,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 卷可查,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,爰 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張耕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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