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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宣告沒收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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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76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驗餘毛重 零點參貳貳貳公克)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卷附之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 ;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若案件未起訴者,應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,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,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 7號解釋可參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於民國111年7月1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 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、 勒戒,於111年11月30日入所執行,嗣於112年1月3日因認無 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,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字第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業據本院核 閱卷證確認無誤。本案既未經起訴,依前揭說明,法院自應 依檢察官之聲請沒收違禁物。而被告本件為警查扣之透明結 晶1包,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,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毛重0.3287公克,因鑑驗取 用0.0065公克,餘0.3222公克),有該中心000年0月00日出 具之鑑定書、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 品目錄表、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參,而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 命之外包裝袋,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,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,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 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,亦屬查獲之毒品,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從 而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至因鑑驗用罄部分,業已滅失,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書記官 童毅宏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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