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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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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秋霞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3樓 被 告 王永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號,嗣改分113年度金簡字第13號),請 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 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揆諸上開規定,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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