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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交付光碟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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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鄭彥晨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(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), 聲請交付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,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光碟 ,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,且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。 二、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。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,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,法院得限 制之;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,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、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又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,係據以進行審判程 序之重要憑藉,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,除卷宗及證物 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,或涉及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,法院得予以限制外, 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,俾 能有效行使防禦權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即被告(下稱被告)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,現由本院112年度原訴字 第79號案件審理中,本院審酌被告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 影檔案,係為確認本件事發經過,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, 從而,被告此部分之聲請,為有理由,於繳納相關費用後, 應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。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光碟,應限於本件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,且為 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,爰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,或將 依法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散布、公開播送,復依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5項之規定,亦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表: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影檔案(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) 1 10.10.10.231_ch10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2 10.10.10.231_ch11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3 10.10.10.231_ch12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4 10.10.10.231_ch13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5 10.10.10.231_ch15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:刑事聲請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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