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晃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朱晃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,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朱晃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、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三十年。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、第5 3條、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,本院審 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1日,而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此之前,又受刑人已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定應執行刑,此有卷附之受刑人請求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 請書可參,認聲請為正當,爰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另因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罪併處罰金 ,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,附此敘明。 四、本件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,可資 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,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、書面或 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,尚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 定無違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書記官 童毅宏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