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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騰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騰穎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騰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2裁判 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0條、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 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。復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,得以新臺幣1,000元、2,000元或3,000元折算1日,易 科罰金,此觀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即明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,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,是檢察官以本 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受刑 人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上開說明, 審酌受刑人之犯罪傾向、犯罪態樣、各犯罪行為間之聯繫、 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、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,及 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(見本院卷第65頁)等因素, 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本文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附表 受刑人王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(2罪)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⑴112年4月9日9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。 ⑵112年4月21日上午。 112年7月15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毒偵字 第223號、第265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東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東簡字第343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1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東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東簡字第34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0年24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601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65號 未執行 未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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