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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停止羈押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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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怜卉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高琦景(原名高浩能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易字第152號) ,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陳怜卉係被告高琦景之未婚妻,聲請 人現因懷孕8週,並預計於1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這週與被 告前往醫院做檢驗,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2號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羈押中,爰請求具保停羈押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,得隨時具保,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 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、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、 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,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 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,刑事訴訟法第 35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,認為其 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,非 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、執行,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113 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,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,且 有本院刑事案件報到單、訊問筆錄、押票影本各1份附卷可 參,堪以認定。 (二)惟查,聲請人雖陳稱為被告之未婚妻,然依卷內事證無從認 定聲請人與被告間有何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關係 ,是難認聲請人具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得為被告輔 佐人之資格,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自無從准許 。 (三)綜上所述,聲請人不具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身分,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昱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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