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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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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鄭百靜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號 被 告 張銘偉 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,現寄押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3年度 金簡字第10號)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揆諸上開規定,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 庭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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