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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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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沈劉素華 住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0巷0號 被 告 林聖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原 案號: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 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之聲明、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,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,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,原告於 同年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 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(含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)各 1份在卷可稽,依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,自應 予以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依據,一併駁回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、第502條第1項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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