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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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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吳進福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 被 告 曾鼎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4號) 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,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,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,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曾鼎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,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判決管轄錯誤,移送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,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,是揆諸前 開規定,本院應就原告吳進福所提附帶民事訴訟,併同為管 轄錯誤,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諭知。 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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