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0
過失致死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10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被告甲○○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七號
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並於九年一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
,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
法 官 朱中和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敏玉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